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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教发[2017]4号关于印发《孝感城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已浏览:5021来源:本站发布日期:2017/03/29
  


孝教发〔2017〕4号

 

关于印发《孝感城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孝南区教育局,市高新区社管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孝感城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孝感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7日

 

 

孝感城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孝感城区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政法〔201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孝感城区随迁子女是指与孝感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户籍不在孝感城区,但属孝感城区常住人口的进城务工、经商以及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军人等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

第二条  孝感城区随迁子女的居住位置(其法定监护人的自购房,办理居住证的租房住所,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人员所在单位为他们提供的住所)为确定其就读对应学校的主要依据。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就读意向统筹安排就读对应学校。

第三条  孝感城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应向对应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证明: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有的居住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及其随迁子女户口簿(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

第四条  孝感城区人才引进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应向对应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人员居住证明(居住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3.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及其随迁子女户口簿(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

第五条  孝感城区招商引资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应向对应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市招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其他项目1亿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招商引资人员任职招商引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副总以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证明。

3.招商引资人员居住证明(居住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4.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及其随迁子女户口簿(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

第六条  孝感城区军人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学校,应向对应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军人或军人随迁人员居住证明(居住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2.身份证明: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军官证件,军人及其子女户口簿(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

第七条  孝感城区随迁子女入学就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通过孝感市教育信息网、报刊、电视等媒体获取孝感城区随迁子女入学就读相关政策和信息,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招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条件审查,按时向对应学校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保证其子女入学时提供的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3.遵守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从已入学就读学校转学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就读的,必须同时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学校依据随迁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就读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依次录取。要依法接纳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其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由于学位不足等原因无法接收的随迁子女相关情况。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学校有权力不予接收登记入学,有权力责令靠虚假材料入学就读的学生退出学位。不符合城区学校就读条件的,学校不予接收申请入学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学校因学位不足而无法接收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规模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相对就近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修改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孝感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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